韓國仁川華僑中山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中華民國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及高級中學規程第四
十二條規定,配合韓國華僑社會及學校情形之特殊性訂定。
第二條 韓國仁川華僑中山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
未規定者,須經本校校務會議議決辦理。
第三條 學生成績考查,應本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原則,依操行、一般
學科、藝能學科及體育學科分別辦理,其內容應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三方面。
第四條 學生成績考查,分定期考查與日常考查二種,定期考查每學期以三次為限。
第五條 學生成績之日常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原則,
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就下列方式選擇辦理:
一. 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考查之。
二. 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考查之。
三. 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考查
之。
四. 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考查之。
五. 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考查之。
六. 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考查之。
七. 設計製作:就學生之創作過程及實際表現考查之。
八. 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簿考查之。
九. 紙筆測驗: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教學目標、教材內容所編訂之測驗考查之。
十. 口試:就學生之口頭問答結果考查之。
十一. 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考查之。
十二. 其他。
第六條 小學部分各科(項)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以等第
紀錄,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其等第之評定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第七條 初、高中部分學生各科(項)成績考查結果,以百分法計分,排名次,其
結果以實際分數紀錄,以成績單乙紙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第二章 操行成績之考查
第一條:本校為考查學生之操行期間,能樹立優良校風,實踐青年守則增進自治精神,
培養健全國民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生操行成績之計算以七十七分為基本分整(或稱底分),依照下列各項之規定
分別予以增減
甲:依照出席考勤結果之加減標準如次:(因曠課已減操行成績不再扣除學業成績
分數以免重複)
一. 全學期未達到早退及不缺曠課者加三分。(公假、喪假不算缺席)
二. 曠課1節減0.5分。
三. 事故缺席一節者減0.1分(因喪葬以及特別事故准假者得酌情不予扣分)。
四. 病假缺席一節者減0.05分。(因重病連續請假一週以上者得酌情不予扣分)。
五. 升降旗、課間操無故缺席一次減半分。
六. 早自習無故遲到一次減半分。
七. 集會無故缺席者減一分半。
乙:依照獎懲結果之加減標準如次:
一. 記大功若第一次加四分半,第二次加五分半,第三次加六分半。
二. 記小功者第一次至第四次每次加一分半,第五次至第八次每次加二分,第九次
加二分半。
三. 記嘉獎一次加一分。
四. 記優點一次加半分。
五. 記大過者第一次減四分半,第二次減五分半,第三次減六分半。
六. 記小過者第一次至第四次每次滅一分半,第五次至第八次每次減二分,第九次
減二分半。
七. 記警告一次減一分。
八. 記缺點一次減半分。
第三條:學生操行成績評定之等第,以八十分以上為甲等,七十分至七十九分為乙等,
六十分至六十九分為丙等。五十九分以下為丁等,丙等以上及格,丁等為不及
格得視其實際情形,分別令其退學或其他適當之處分。
第四條:學生操行成績考查分下列各項步驟:
甲:由導師遵照訓導規條切實攷查學生行為並參照下列各項記錄綜合予以評定。
一. 導師平日視察學生個別行為及談話記錄。
二. 任課教員及職員對於學生之批評及記錄。
三. 學生自我批評及互相檢討之記錄。
乙:學生操行成績列丁等者,於學期結束時由訓導處列表公佈之。
第五條:學生操行成績之計算,以學期為單位,但學生所受獎懲事項均以學生在校期間
累計之,不以學期為限。
第六條:於學期終了填發成績報告單,通知各該生家長時,應依本辦法第三條之規定將
應得等第填入橾行成績欄內,並加填攷核評語。
第七條:學生獎懲辦法另訂之。
第八條:學生所受獎懲,除按學生獎懲規則,第十七條之規定,隨時通知家長分別予以
嘉勉或訓誡外,並於學期結束時,填入成績單內報告。
第九條:學生所受獎懲可以相抵,但退學、開除學籍等不得抵消。
第三章 一般學科成績之考查
第一條 一般學科係指除體育、電腦、音樂、美術、輔導活動等各學科而言。
第二條 一般學科各項成績考查及所占比例,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成績考查,採百分計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
二. 一、二年級第一、二學期及三年級第一學期,每學期舉行兩次月考及一次
期考之定期考查。
三. 平時考查占40%、每次月考占15%、期考占30%。
四. 學期成績為兩次月考、平時考查、期考百分比之和為學期成績。
第四章 藝能學科成績之考查
第一條 藝能學科係指電腦、音樂、美術、輔導活動而言。
第二條 藝能科各項成績考查及所占比例,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成績考查,採百分計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
二. 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定期考查。
三. 認知、情意部分各占百分之二十五,技能部分占百分之五十。
第五章 體育學科成績之考查
第一條 體育為獨立之學科,於計算升、留級或能否畢業時,不在計算範圍之內。
第二條 體育成績考查及所占比例,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成績考查,採百分計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二. 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定期考查。
三. 運動技能占百分之六十,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占百分之三十,體育常識占
百分之十。
四. 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再就出席體育課、課外運動、運動比賽、體育表演、
努力情形、紀律行為、服務精神等之表現增減其分數。
五. 學年成績之計算,以第一、二學期平均之。
六. 學年成績不及格時,若第一學期成績不及格,而第二學期成績及格,兩學
期平均及格者,其第一學期不及格之成績以及格論。
第三條 身體障礙,不適隨班上課之學生應經教務處核准,由體育教師另行設計活動,
其體育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第四條 體育學科之學年成績不及格者,予以留級處分。
第六章 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第一條 學生定期考查結果,成績優良者及成績進步超過一定標準者,給予獎勵。
第二條 學生定期考查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並於學期成績
結算前辦理。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
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 因公、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 因事、病假缺考者,其成績如為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以實得分數計算,
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以七折計算後相加而計之。
第三條 一般學科與藝能學科之學期成績不及格者,依下列各款辦理補考:
一. 學年成績以第一、二學期成績平均計算,不及格的科目必須參加補考,經
補考及格者,該學科成績以六十分計之。
二. 經補考後,不及格學科時數之和未達學科總時數三分之二者予以留級。
三. 無故不參加補考者,補考的學科以不及格論之。